第一条学生证、校徽是我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对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二条学生证和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涂改,不得借、送他人。
第三条学生证、校徽如有遗失,应到学生工作处办理补办手续。毕业班学生距离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不再补办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条补办学生证、校徽时,应填写《补办学生证、校徽申请表》。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在学生事务大厅集中受理补办学生证、校徽申请。对申请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工作处在校内公告 3 日,声明原证作废。
第六条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办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注销。
第七条学生毕业或转学、退学时,应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注销学生证手续。
第八条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乘坐火车半价优惠。学生证应注明乘车区间。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应提交书面申请进行更改。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所有学生。
第十条对于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根据《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兰资环院〔2012〕5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