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倡导和建立大学生社会信用体系,促进我院大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素养,提高我院大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建立大学生信用档案工作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的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诚信档案是当前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记载学生在校期间诚信状况和操行表现的载体,是学校、用人单位及社会对学生诚信程度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学生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系统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由学校、学生及符合国家信用管理规定和信用评估要求的独立第三方专业资信机构共同负责建立及维护,形成保密程度高、应用范围广、可在互联网上实时查询、持续维护、多方联动的电子诚信档案,保证学生诚信档案的保密性、流通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学生诚信档案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学院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及专兼职辅导员组成的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处)是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2.负责各二级学院专兼职辅导员开展学生诚信档案业务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
3.负责与省教育厅和“诚信档案社会一体化公共平台的联系沟通及协调工作;
4.负责在全院开展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和前期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向各二级学院提供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学院相关部门负责向各二级学院提供建立学生诚信档案所需的信用信息,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1.安全稳定处:负责提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名单及相关材料;
2.教务处:负责提供建档所需的学生学习成绩和违纪处分,并承担诚信档案的装档工作;
4.团委:负责提供院级学生干部任职情况和参加社会实践记录;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在学院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的长远意义和积极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
2.负责组织学生签订《诚信承诺书》,及时核对个人档案中的有关信息,并及时补录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等;
1.学生诚信承诺书是学生在校期间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遵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的郑重承诺。新生入学时都必须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字,践行自己的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2.学生个人填写部分。包括:基本信息、教育经历、培训经历、项目经验、任职记录、实践实习、勤工俭学、证件证书等记录;以上信息学生应确保真实。
3.学校填写部分。包括:学习成绩、在校优良记录、在校不良记录、助学贷款记录等。
4.第三方填写部分。包括:银行信用卡透支记录、电话费用支付记录等。
1.学习诚信:端正态度,严谨求实不抄袭他人作业;撰写论文不剽窃他人成果;不伪造实验数据;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抵制各种考场违纪行为;不填报虚假材料、成绩单等。
2.经济诚信:以信立人,履约践诺不恶意拖欠学杂费等费用(具备缴纳学杂费等费用的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或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费而没有提出缓缴学费申请);不恶意透支信用卡、电话卡等贷记卡;不偷窃、诈骗他人财物;不私用他人遗失财物等。
3.生活诚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不恶意损坏学校及社会公共设施;不恶意拖欠他人及公共财物;不打架、赌博、酗酒和参与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损害学校名誉及秩序的行为;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不违章用电,不留宿社会人员、异性和进行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作息的行为。
4.诚信贷款与受助:自强不息,严于律己不夸大或编造个人基本信息与家庭受灾情况来申请学校与政府的各类资助;对于贫困助学金和勤工俭学岗位补贴等资助金不进行不当消费。不编造和利用虚假的证明材料申请助学贷款;毕业后积极履行贷款合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不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维护个人及学校的信贷信誉。
5.诚信上网:知行统一,自省自律不编造、传播攻击性信息、虚假信息、非法和淫秽色情信息;不在互联网上诋毁中伤他人、单位与政府;不盗用他人账号密码,窃取和泄露他人隐私信息。
6.诚信就业:自尊自爱,修身明理不向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成绩单、获奖证明、学术成果证明和资格证书等,不编造虛假的班级、社团职务与社会实践经历;慎重签署劳动就业合同,不恶意违约,做诚实守信的毕业生。
第十条学生诚信档案从入学之日起建立,到学生毕业离校
时结束。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发起,组织学生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学生诚信档案信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学校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工作小组及各二级学院管理员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学院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各级管理员,学生诚信档案由各二级学院专职管理员统一记录、审核和保管。
第十三条学生对本人诚信档案的记载内容如有异议,可向各专职管理员提出申诉申请,各专职管理员根据自身的行政管理权限审核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十四条为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便于维护和管理学生诚信档案,学院对学生诚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维护,学院管理级别分为: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用的管理层级和每一层级的具体管理人员及人数,当管理人员调离变动时,应及时对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学生诚信档案的内容,更不能向无关人员泄露学生资料等信息。
第十七条各二级学院于每年的十月份将上一学年的诚信档案进行整理后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第三学年诚信档案于第
六学期三月份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抽查后,移交至教务处,统一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在学生评优、入党、资助、就业推荐时,其个人诚信档案可作为重要考评依据。学生毕业后,诚信档案将作为个人征信记录。
第十九条学生诚信档案在独立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提供的“诚信档案公共平台”上建档、管理、维护等相关事宜,另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建立大学生诚信档案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兰资环院〔2013〕38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诚信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