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_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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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21-10-25 18: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和生活秩序,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建立良好校风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籍在册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审查入学资格期的新生,以及在学习期间(含假期、休学、保留学籍及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与以人为本、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相统一;

(二)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纪律处分的等级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坚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与适用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过处分,并督促、教育其改正错误。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处分,6 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8 个月;

(三)记过处分,10 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12 个月。纪律处分期限起始时间自学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学生因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经专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不予处分,劝其退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从轻处分,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

第八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

(一)情节明显轻微的;

(二)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违纪事实,检讨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及时采取措施,已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确属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并能主动揭发、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其他学校认为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违纪后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谩骂、侮辱、诽谤、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违法、违纪活动的;

(七)一种纪律处分未解除期间而再次违纪的;

(八)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违反本办法两条以上纪律规定的。

第十条受违纪处分学生将同时给予其取消处分期内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可享受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评选资格,对已发放的助学金立即终止。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和处分

第一节 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到罚款及以下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司法机关或其它行政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等,但依法不予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引起事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组织、煽动、诱导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社会公众或其他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故意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携带或使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各类危险违禁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诱导、从事诈骗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法律规定持有、贩卖毒品(包括大麻、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可卡因等);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者,受到司法机关处理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给予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保密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等手段,泄露国家机密或有关保密对象,造成安全危害者,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策划、唆使、诱导、煽动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参与打架斗殴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受到司法部门处理或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给予违纪处理。

(二)未经相关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或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使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侵犯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但未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因矛盾激化与他人相互发生肢体接触,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殴打他人或相互殴打,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故意殴打他人,或致他人人身伤害者,视伤者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怂恿、唆使、煽动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打架后果,导致公共和私人财物毁坏或致人伤害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斗殴,导致事态扩大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参与聚众斗殴或持械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伙同、勾结、纠集他人(含校外人员、校内同乡等)通过非正常手段参与学生间矛盾调解处理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打架事件而受留校察看处分后,仍然对过往事件纠缠不清,对他人实施打击报复或寻衅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为他人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8.参与打架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造谣、诽谤、谩骂他人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猥亵、陷害、

告他人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殴打他人(含教职员工)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利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证书、证件、签名、文件、档案、印章,私自篡改试卷、成绩及信息卡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领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各种方式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校内外进行代销、不良贷款活动侵害他人利益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9—

(七)隐匿、毁弃、私拆、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人邮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任何擅自以学校名义发布公告、新闻,参加社会活动等各类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利益而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节 破坏学校稳定、违反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校内外饮酒(包括含酒精饮料),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1.第一次饮酒(含酗酒)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第二次饮酒(含酗酒)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他人提供酗酒场所、用具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因聚众酗酒或酒后滋事(含打架)而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在校园(八类全面禁烟区域之一)内所有室内外场所吸烟,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1.第一次吸烟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第二次吸烟者给予记过处分;

3.第三次吸烟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因多次吸烟屡教不改,而造成火灾等重大事故者,赔偿相应经济财产损失,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赌博或变相赌博(凡以麻将、扑克、牛九牌、骰子、棋类等各种用具和方式,以现金、股票、食物等物品为赌注比较输赢的,均属赌博)的,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1.校内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三次参与赌博,或校内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于宗教活动,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校内参与、从事、组织各类宗教活动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从事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发民族宗教矛盾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各种形式传播、宣扬宗教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在宿舍内玩麻将、扑克、牛九牌、骰子、大声猜拳、喧哗、音响声音过大等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追缴非法所得,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住校生在校外以任何形式租住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夜不归宿达到一定次数者,一经发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一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2.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第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住校生无故晚归,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视情节、次数,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相关规定,违章用电、使用大功率电器或其他违章行为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警、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在公寓楼内私自经商、销售物品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在公寓楼内向下泼水、乱扔酒瓶等杂物,或在楼下点火或焚烧杂物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公寓、教室及校园各处环境卫生区域内乱扔垃圾、倾倒废物、踩踏墙壁、破坏公共设施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蓄意引发、组织、煽动造成校园群体事件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恶意歪曲或捏造违纪事实,严重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登录非法网站和存储、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信息,盗取、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或组织账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信息安全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损学校声誉,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未经允许,公开在网络、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

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院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未经允许,以学院、系部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未经允许,以学院、系部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开展、参加活动,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参加活动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节 违反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扰乱、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秩序,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干扰、阻碍学校正常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教学、实验、实习、实践、劳动、军训、竞赛期间,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审批在学校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或资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国家外语等级考试、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等各

国家级考试,以及期末考试(含实习实训考试、理论考试、技能考试等)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根据学院有关教学管理规定,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取消第一次补考资格,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次课程补考。

第三十二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出售或者组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违纪或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学生,在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旷课达 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 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 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 40—4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 50 学时以上(含 50 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大学生诚信承诺书》,有意欺骗家长、教师等教育管理人员,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而受任何纪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故意损毁、盗窃、抢夺、侵占公私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非法占有集体或他人财物,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买卖,被依法免于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其他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会同违纪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研究,参照本办法类似情形,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由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权限、程序

第四十二条因违反考试纪律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须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牵头调查核实,学生所在系协助调查;因违反治安、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牵头调查核实,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跨系部违纪以及学院交由学生工作处处理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调查核实,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涉及校外人员的学生违纪,由保卫处调查核实,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学生其它违纪行为由所属系部调查核实,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学生工作处配合。

第四十三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权限及程序: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均由学生所在系会议讨论处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会议讨论上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会议处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会议讨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经学校办公会议决定通过;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所在系或相关部门会议上报处理意见,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请示分管院领导批准,提交学校办公会议决定通过,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负责调查、取证、审核、上报处理意见工作的相关系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准确、从快的原则,一般在 3-5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根据视情况适当延长。

第四十五条对学生的违纪处理意见要同学生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系或相关部门应告知拟学生作出决定所认定的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针对学生提出的陈述与申辩,学生所在系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听取、讨论研究并形成意见,在上报处理意见时一并报送,同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六条学生所在系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应上报处分决定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处分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受处分学生基本信息、违纪事实、调查取证的基本情况及作出处分决定的依据、种类、期限;

(二)《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错误事实认定表》;

(三)证明违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学生检讨书;

(五)学生所在系或相关部门研究学生提出的陈述与申辩后形成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所在系不适当的处分处理意见,复核部门和学校可要求学生所在系重新提出处理意见或改变学生所在系的处理意见。改变处理意见的须及时告知学生所在系。

第四十八条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对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统一编号,根据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权限加盖公章后下发。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诚信记录及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处分决定书应在处分决定作出 5 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

(一)若受处分学生在校,则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向受处分学生本人送达,并由其在《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上签字;若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学生所在系在《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通知书》上注明拒绝签字的原因,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二)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则由学生所在系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或家长;若信件退回,则在《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三)若受处分学生无法联系,则利用学校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如涉及学生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由学生工作处决定公布的具体内容;

(四)学生所在系须妥善保存学生《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存根并归入文书档案,以备查询。

第五十条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对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违纪处分,处分期内,学生所在系应指定辅导员、班主任对其进行跟踪教育,如实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登记表》。

第五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一节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学校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 19 名常务委员和 6 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五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名、副主任 2名,由常务委员担任。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监察室、各系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十六条临时委员由 2 名教师代表和 4 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学校工会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院学生会推举。

第五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学校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二节 申诉的受理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的决定不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五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六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 3 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三节 申诉的复查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做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相关系。相关部门和系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六十三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十四条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六十五条当遇到较大学生违纪纠纷时,学校可邀请提供合作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派一名法律顾问出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申诉人所在系可派一名除常务委员之外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法律顾问和系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十六条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系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查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六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当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委员会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决定延期的,委员会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六十八条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临时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复查会议中止,由该临时委员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或违纪处分决定的部门或所在系代表陈述;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十九条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节 申诉复查决定

第七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要求所在系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校办公会议或—25—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或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立即予以撤销;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立即予以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立即重新作出决定;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立即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

5.其他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要对重新做出决定的申诉事件认真核实、审查,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学校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并送达申诉人、学生所在系和相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七十三条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七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甘肃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

第七十八条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有充分认识,有改过自新的具体表现,所在班级及辅导员、班主任反馈综合表现良好。

(二)自受到处分后无任何违法、违纪、违规现象。

(三)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时间须在受处分之后的满一学期(不含休学期)。

(四)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时间须在受处分之后的满一学年(不含休学期)。

(五)违纪学生凡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前申请解除处分。

第七十九条对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的违纪处分,处分期内,学生所在系应指定辅导员、班主任对其进行跟踪教育,如实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登记表》;处分期满后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八十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者,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应处分后个人申请材料,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系(部)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表现填写鉴定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解除处分的文件。

(二)已获得毕业资格需毕业离校的,可在毕业前提交解除处分申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十一条学生所在系上报解除学生纪律处分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除处分的请示;

(二)《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三)《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登记表》;

(四)原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八十二条处分解除后,不再影响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各类资助,入党、就业推荐以及毕业证发放,也不再装入个人档案。

第八十三条处分解除后若再次违纪,按重复违纪处理,且不予解除,并将处理结果计入个人诚信记录及个人档案。

第八十四条按期未申请解除处分者,学校将不予解除。各类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并报教务处装计入个人诚信记录及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学校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

2.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

    3.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学生跟踪教育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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