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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2021-10-25 16: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违纪等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9名常务委员和6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名,由常务委员担任。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领导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处、就业处、保卫处、监察室、团委、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临时委员由 2 名教师代表和 4 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学校工会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院学生会推举。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学校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的决定不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 3 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节 申诉的复查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做出处理决定的相关部门和相关系。相关门和二级学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当遇到较大学生违纪纠纷时,学校可邀请提供合作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派一名法律顾问出席会议,提供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申诉人所在系可派一名除常务委员之外的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法律顾问和系代表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申诉人和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委员并出席复查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提前 2 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当时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委员会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决定延期的,委员会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十九条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临时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复查会议中止,由该临时委员原推举机构重新推举。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或违纪处分决定的部门或所在二级学院代表陈述;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复查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查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要求所在二级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1.认定事实不存在,或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立即予以撤销;

2.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立即予以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3.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立即重新作出决定;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立即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决定。

5.其他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需要对重新做出决定的申诉事件认真核实、审查,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并送达申诉人、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七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甘肃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流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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