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_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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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2016-05-19 16:44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以下简称为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公共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培养的重要课堂。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造一个文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学生公寓成为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阵地,培养学生具有高尚的道德观念,推动良好的校风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内住宿人员。

第三条 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优化学生的住宿环境,方便学生生活。

第四条 学校提倡学生树立主人翁精神,鼓励学生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增强自尊、自立、自律意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实行条块式管理,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一)公寓学生行为管理、监督、检查小组。

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                     副组长:学生处干事

成员:专职辅导员   学生会有关部门       

职责:

1、负责公寓学生教育管理,及时向学院、系(部)反馈公寓内学生学习和生活中的各种表现。

2、负责制定完善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3、负责楼栋辅导员的值班及在位检查。

4、负责组建楼栋、楼层学生管理组织,并指挥其积极开展活动。

5、负责学生公寓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使各种信息实现现代化管理。

6、负责学生公寓违章电器检查处理处罚。

7、协助保卫处负责公寓内突发事件和非常情况的报告、预警和处理工作。

8、协助院团委开展“文明宿舍”的评比活动,对宿舍实施定期、不定期的卫生、内务、纪律检查和评比。

9、维持各学生公寓的学习、生活秩序,及时调解纠纷,反映情况。深入开展以违法乱纪、无火警、无事故为目标的“三无活动”。及时制止学生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乱纪行为法。

10、定期检查宿舍公共部门的门、窗、照明设备、供水设备、下水道等,如发现损坏和故障及时报修。

11、根据教育厅、学院文件和指导精神,修订和完善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12、经常研究学生公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13、其他工作。

(二)公寓学生活动指导工作小组(团委)

组长:院团委书记                   副组长:院团委干事

成员:专职辅导员  团委  学生会有关部门

职责:

1、成立学生公寓党团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公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积极配合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认真执行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协调好同学之间、宿舍之间的关系,同学与管理员之间的关系,同学与自律小组之间的关系,营造出和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氛围。

4、开展“文明宿舍”的评比活动。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对表象好的宿舍予以表扬。

5、加强与同学的交流和沟通,听取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院反馈,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学生公寓的宣传工作。

6、监督学生公寓管理,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在公寓开展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意识、参与意识。

7、按楼栋组建学生党团组织,规范学生党、团员的日常行为规范,督促和引导学生党、团员在公寓内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标示学生党员,在学生党员居住的宿舍公示其姓名,是广大学生有效地监督党员在公寓的思想行为和表现。

8其他工作。

(三)保卫工作小组(保卫处)

组长:保卫处处长                    副组长:保卫处副处长

成员:保卫处及有关人员

职责:

1、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做好各种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和处理工作,深入开展以违法乱纪、无火警、无事故为目标的“三无活动”。

2、布置、落实和检查公寓安全防范工作。

3、定期检查公寓宿舍管制刀具。

4、负责学生公寓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

5、预防各种安全事件的发生,第一时间倒查处理各种意外事件。

(四)学生公寓后勤服务小组(后勤管理处)

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后勤管理处副处长

成员:后勤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专职辅导员、公寓管理员

职责:

1、负责公寓设施配备完善,按照学院统一要求,配备学生公寓用品,保障公寓物品及时到位。

2、负责财产管理,做好财产的登记管理,确保学生公寓财产的安全完整,对损坏的物品要及时索赔。

3、负责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维修保养工作,对保修物品及时修理。

4、负责学生公寓楼公共卫生区域的清洁,确保学生公寓的干净整洁。

5、负责学生公寓的分配工作,做到学生按系、按班住宿。

6、确保学生公寓的水、电、暖正常供应。

7、落实学院的有关政策和决定,开放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实施。

8、其他工作。

二、公寓自律委员会组成和工作流程

(一)组成

在学院四个公寓管理工作小组下,设立学生自律委员会,由各系公寓自律委员会分会组成,具体负责公寓内各项事物的处理、日常内务的检查。

1、各系学生所在的公寓楼层推荐1名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团学干部担任楼层长。

2、在各公寓的楼层长中推荐一名担任楼长

3、各系推荐楼层长、楼长由学生工作处(部)统一领导、管理并组成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

(二)工作流程

检查采用院、系两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组织全院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抽查及其他考核工作: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和各系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内务卫生检查及其他考核工作。

1、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采取定期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每周进行内务检查,将结果建档,并及时向有关系及全院学生通报。

2、在学生工作处(部)协调下,由院学生会组织各系学生会按统一标准定期交叉互查,检查结果在学院宣传栏内公布并由学生工作处(部)存档。

3、各系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本系学生宿舍内务卫生,将检查结果通报并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4、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在每周四下午对公寓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在院宣传栏内公示: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卫生检查奖励制度,每周定时或不定时检查而至三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与各辅导员,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在学期末进行评选,并将评选结果上报学生工作处(部)。

5、辅导员将检查记录和结果及时的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上记录,并按照《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相关条目加(减)分。

三、学生住宿

 

第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未经许可私占床位或擅自调换宿舍或床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和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才能搬到指定宿舍。

第六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修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学生工作处(部)申请住宿,给予安排。凡未到所在相关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照常缴纳住宿费。

第七条  对于毕业、退学或其他原因需退宿者,应及时到所在学生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搬离宿舍,其寝室内物品因清扫、维修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退宿者应做到文明离校,离校是要将寝室打扫干净并保证舍内各种设施完好,对舍内设施有遗失、损坏情况的,按有关规定标准从本人押金中扣除,当损坏责任难以确定时,由寝室全体成员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对因故不能按时离开的退宿者,须持(系)证明并经学生工作处(部)同意后,到所在楼去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临时住宿手续,其住宿房号和床位由所在系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  为提高学生公寓的利用率,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在经学生工作处(部)同意后,可对学生现住床位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

四、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需走读之外,学校原则上不同意学生校外住宿。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定要求在校外的同学,须向所在(系)递交“校外住宿申请表”,说明校外住宿原因,经学生家长、辅导员、(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处(部)并办理退宿手续,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凡因在校外住宿而引起的责任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对未办理有关手续而擅自校外住宿者,学校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五、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认真的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公寓的公益劳动。生活垃圾放于指定位置:不乱倒剩饭菜:不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向窗外、门外泼水、不随地吐痰:爱护公寓周围绿化地:不在寝室及周围墙上刻画、涂写、张贴或散发各种大小报、标语、广告、传单及其他物品:不在公寓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不在公寓走廊和房间内私拉晾晒衣物等。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纪律检查。

第十六条  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宿舍内打球,溜旱冰及停放自行车。严禁休息时间内在公寓吹拉弹唱、放大音乐音量及大声喧哗、吵闹。

第十七条  严禁经商。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学生、单位及团体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和收费性活动,严禁组织旅游、影视或体育比赛等票物的代售及校外勤工助学等中介活动。

第十八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不晚归或不归。公寓楼夜间22:30熄灯及关门(节假日、周末延迟半小时),关门后若无特殊情况禁止学生外出。

六、公用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公寓及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要妥善保管和使用。提高爱护公务的责任感,严禁对公共财产私自拆装、调换、损坏。

第二十条  学生寝室内设施由学校或投资方统一配备。个人是晕的物品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设施、物品集体保管,社长负责。未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设施、物品搬出、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设施搬进寝室。学生按规定调整寝室时,不得擅自搬迁宿舍设施。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公寓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对丢失、损坏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得擅自安装并机电话。

(二)电话线路属于公共财物,需认真爱护、人为损坏照价赔偿。不私自各该线路或移动电话。

(三)在学生公寓内打电话尽量避免打扰他人。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不使用电话,以免影响他人。

(四)电话线路出现故障,请与学校通讯服务部联系解决。

(五)严禁恶意拨打“110”“120”“119”等特殊服务电话及校内急用值班电话。违者将严肃处理。

七、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杜绝长明灯;提行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或通过电话报修。

第二十三条  公寓楼的水电实行定量管理,具体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电视机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学校公寓的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学校会在学生公寓各楼层提供学生收看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室。

(一)应爱护使用电视机,若损坏,照价赔偿。

(二)收看电视时不能影响同学的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严禁在电视房内收看、播放反动、淫秽等音像制品,违者将取消电视机使用资格,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为弘扬学生在公寓内的良好风气,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对在公寓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以精神文明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一)每年学末,根据《“文明宿舍”的综合评定办法》的要求和评定结果,评选“文明宿舍”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

(二)对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可按《“文明宿舍”的综合评定办法》中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三)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带头维护公共秩序等好人好事将给予表彰。

十、违纪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有关文明公约,对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公寓的违纪行为采取批评教育的原则,在必要时可采取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严重违纪两种。

(一)一般违纪,指违反本管理条例或其他校纪校规,但违纪程度轻,达不到《资环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分的违纪行为。

(二)严重违纪,指达到《资环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处分条件的违纪行为。另外,两次及其以上的一般违纪行视为一次严重违纪。

第二十九条  违纪学生在违纪行为中造成费用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有违纪行为而责任人不明的寝室,所有在场人员视为共同责任人。

十一、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要把搞好学生公寓管理作为学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学校要把学生公寓管理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系)学生工作和辅导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本条例中未涉及到的影响公寓精神文明建设和正常秩序的其他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定同时废除。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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