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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6-05-19 16:53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1  为维护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

(高职)学生的管理。   

3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4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

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5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

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7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本学院录取通知书,

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8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后,一经查实,学院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9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

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10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11  学生须参加学院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

学环节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及重考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12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

13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经注册登记,允许重考不

及格课程。每门不及格课程重考次数不超过3次,其中第3次重考安排在毕业设计学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不予记分并计入重考次数。

课程考核办法详见《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14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15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

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专业概论、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须提前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向所在系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由系负责填写“免修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系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依据学生情况不同,免修审批原则如下:

申请免修学生,须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

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

程成绩。考试不通过,不能免修并减少一次该课程的重考次数。

16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以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

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校须在开学后的2周内向所在系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17  未达退学标准者,允许重修不及格课程。学生重修

可以采取降级重修、插班上课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第18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

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学生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重考机会。

第19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

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对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劳动、军事训练、社会实践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5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416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618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80学时以上(含8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20  学生必须持有关证件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考试证件的使用《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件管理与使用办法》。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21  学生一般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要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降级转。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上级主管部门允许开设的专业范围内,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22  各系应根据本系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每学期期末向教务处报告接收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向全院公布。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查后,有转出系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转入系系主任写出接收意见,经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相关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2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24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院的学生,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本校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允许平级转学。

申请转学的学生,由转出学校在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转学确认表时,在学籍管理平台同时提交电子数据的申请;转入学校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学生转学时,同时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电子数据。

第25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

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26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

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3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就诊,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在规定的学制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院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27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28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任何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由自己承担。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学生休学当学年,学院将退还其已交剩余时间的学费及有关

费用。

29  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修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

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

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

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

格,予以退学   

4、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

时,按本规定第34条执行。

5、 升级、跳级、留(降)级、退学与试读

30  升级: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培训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且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31  跳级: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按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经学院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32  未达到第35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业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留(降)级,延长学习时间。

33  申请留(降)级学生必须在期末考试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自提出申请后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34  申请留(降)级无后续专业时:

1、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

院内相近专业;

2、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二年学制的可以选择三

年学制,但三年学制的不能选择两年学制;

3、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

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4、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35  对达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下达书面警示及至退学处理:

1、每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4门者,给予留级;

2、每学期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5门者,给予退学;

3、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学制3年时未完成学业者,给予

退学;

4、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符

合持续休学者,给予退学;

5、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者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

续学习者给予退学;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或其他活动者,

给予退学;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给予退学;

8、本人申请退学的,准予退学;

9、学生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

36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37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

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38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71条、

72条、第73条、第74条、第75条办理。

39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

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40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

德、智、体达到必要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41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42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

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2、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3、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4、结业后二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重修(重做)。

43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44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

45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省级教育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审核、备案。

46  学院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47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失,经本人申请,由学院出具相应的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学籍处理程序

48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跳级、申请留(降)级、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变异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应征入伍等影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及相关证明资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或辅导员初审,系主任签字审核,教务处审定,上报主管院长批准。

49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为学院各系办公室,也可直接向学院教务处进行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系(系务会),审定部门为学院教务处,并上报主管院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院长办公室审批,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各系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职责,并负责通报学生班级主任辅导员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50 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

和生活。

51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52  学生应当建立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尊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发布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条例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53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54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须按《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55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的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56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院团委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57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58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59  学院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60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省级教育行政教育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61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上级部门的各种评优活动。

62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63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查看;

(五)开除学籍。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65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秩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66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

67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8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具有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告教育厅会备案。

69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70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71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72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73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第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74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75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76  关于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校外住宿管理规定。公寓开门时间:周日至周五600-2240,,周六600 -2300;公寓关门时间:周日-周五2240 -次日600,周六2300-次日600

(一)晚归、夜不归宿情况的界定

1、晚归的界定

当日关门后至次日开门前返回公寓楼的行为

2、夜不归宿的界定

当日关门后至次日开门前未返回公寓楼的行为

3、校外住宿的界定

在学期开学至学期放假前未在学院指定区域住宿的行为

(二)晚归、夜不归宿、校外住宿情况的检查

1、每日2230,由各系辅导员带领学生会值班人员检查宿舍,对于晚归、夜不归宿及校外住宿行为给予界定。晚归者需及时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否则一律按夜不归宿情况处理。

2、由于特殊原因晚归或不归宿者需经辅导员批准,在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后方可生效。否则,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理。

3、晚归者需通知辅导员,由辅导员带领方可进入公寓。

4、晚归者进入公寓区应凭有效证件,接受门卫人员、公寓管理员的检查及登记。如果有阻挠、不配合管理人员检查的行为或无故谩骂、殴打管理人员,加重处罚。

(三)晚归的处理

1、每学期累计晚归一次者,由本人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检查,由辅导员进行口头批评。每学期累计晚归两次者,由本人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检查,由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

2、每学期累计晚归三次者,由本人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检查,由所在系上报学生处给予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3、每学期累计晚归四次者,由本人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检查,由所在系上报学生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4、每学期累计晚归五次者,由本人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检查,由所在系上报学生处给与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

5、每学期晚归六次者,由本人向系领导递交保证证书,由所在系上报学生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

6、每学期晚归七次及七次以上者,由所在系上报学生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通知家长。

7、每次晚归对应该生年终综合测评总成绩扣除1分,三次及三次以上者取消该生一切评优、奖学金、助学金资格。该生所在宿舍、班级连带取消集体评优资格。

(注:晚归处分一学期内升级但并累加,不同学期的处分需要累加。警告以上处分一律装入档案。)

(四)夜不归宿的处理

1、每学期夜不归宿一次者,由本人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检查,由所在系上报学生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2、每学期夜不归宿两次者,由本人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检查,由所在系上报学生处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

3、每学期夜不归宿三次者,由本人向系领导递交保证书,由所在系上报学生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

4、每学期夜不归宿四次及四次以上者,由所在系上报学生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通知家长。

5、每次夜不归宿对应该生年终综合测评总成绩扣除3分,取消该生一切评优、奖学金、助学金资格。该生所在宿舍、班级连带取消集体评优资格。

(注:夜不归宿处分一学期内升级但并累加,不同学期的处分需要累加。警告以上处分一律装入档案。)

(五)关于校外住宿的检查及处理

1、未经同意在校外住宿者,在院系各级管理部门的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或被他人举报核实情况属实后,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

2、未经同意在校外住宿者,检查发现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

3、未经同意在校外住宿者,检查发现三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通知家长。

4、校外租房者一经发现或被他人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通知家长。若经教育,一天以未内搬回学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通知家长。

5、每次校外住宿对应该生年终综合测评总成绩扣除10分,并取消该生一切评优、奖学金、助学金资格。该生所在宿舍、班级连带取消集体评优资格。

77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处分撤销

78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

79  申请撤销处分的基本条件:

1、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性质、后果和危害有充分认识,有改过自新的具体表现,师生反映表现良好。

2、自受处分之后,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

3、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时间为受处分后满半年(不含假期)。

4、撤销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的时间为受处分后满一年(不含假期)。

80  以下情况不能申请撤销处分

1、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的;

2、其他情况,经学院会议讨论决定不能撤销的。

81  撤销处分的程序

凡符合撤销处分条件者,由本人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撤销处分申请表》,并附相应处分后个人申请材料,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里根据违纪学生的实际表现填写鉴定意见,报学院学生处审核。

82  处分撤销后再次违纪,按重复违纪从重处理,且不予撤销。

83  处分撤销后,不再影响学生在校期间的评奖评优、各类资助,也不再装入本人档案。

84  按期未申请撤销处分者,学院将不予撤销,并装入本人档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由学生处负责报教务处装入违纪学生档案,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各系报学生处后再由教务处负责装入违纪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85  本院成人教育部和中专部的学生管理可参照此法。

86  2004级秋季及以后各级在校学生自院长办公会讨通

过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原规定废止。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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