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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团日活动管理办法
2016-05-19 17:22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团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团的基层组织建设,规范我院各级团组织团日活动,增强各级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执行的过程中,学院各级团组织应从实际出发,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使该办法成为我院各级团组织开展团日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团日活动是我院各级团组织的主要活动组织形式,由院团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和管理,各系团总支部书记主管,各级团组织的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安排相关工作。

第三章 管理细则

第四条 团日活动的主题由院团委或各系团总支部结合重大节日、社会热点、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件及院(系)党政中心工作等确定。

第五条 各系团总支部要在开学初根据本系团总支部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学期活动计划。

(一)计划要包含该学期的工作重点、开展活动的方式及活动可行性分析等;

(二)每学期各系团总支部的团日活动不少于16次,各班团支部的团日活动不少于4次;

(三)活动少于上述标准,取消参加学院优秀团总支部或优秀团支部的评选资格。

第六条 建立团日活动申报制。

(一)各系团总支部举办团日活动,需提前一周向院团委组织部提交《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团总支部(支部)团日活动申报表》(由院团委统一印制)和活动策划(包括主题、时间、地点、组织形式、宣传方案等),报院团委书记审批;

(二)各班团支部举办团日活动,需提前一周向系团总支组织部提交《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团总支部(支部)团日活动申报表》(由院团委统一印制)和活动策划(包括主题、时间、地点、组织形式、宣传方案等),报系团总支部书记审批;

(三)未经上报审批而擅自开展活动的团总支部和团支部,如发生意外事故,由所在团总支部和团支部承担一切后果,并由院团委追究其违纪责任;

(四)未经上报审批而擅自开展的团日活动无资格参加学院优秀团日活动的评选。

第七条 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团总支部自行解决,对规模较大的团日活动,可提前一周向院团委组织部递交经费申请。

第八条 院团委组织部安排工作人员监督检查各系团总支部团日活动的开展情况,确保活动的组织工作开展,效果良好。

第九条 各系团总支部应做好团日活动的记录、总结工作,同时应将相应的资料(活动策划、新闻稿、总结、照片等)在活动结束一周内上交院团委组织部存档。

第十条 各系团总支部确因工作方面的原因,需要变更团日活动主题和内容的,应提前向院团委提交活动方案,待审批后方可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各系团总支部在开展团日活动过程中应积极配合院团委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系、各班以任何形式组织的游玩,均不得以团日活动名义进行申请。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各系团总支部成立由团总支部书记担任组长、组织部干部担任委员的本系优秀团日活动评审小组,对本系团总支部及各团支部团日活动资料进行查阅审核,并根据相关考核办法评选出本系优秀团日活动参评学院优秀团日活动

第十四条 各系团总支部填写《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团日活动申报表》,并向院团委提出参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团日活动的申请。院团委组织部将各系推荐的优秀团日活动汇总,交院团委书记审批。

第十五条 院团委成立由院团委书记担任组长、组织部干部担任委员的学院优秀团日活动评审工作组,在学期末对各系团总支部申报参评的团日活动资料进行查阅审核,根据相关考核办法评选出院优秀团日活动并予以表彰;对不开展活动或不符合要求开展活动的团总支部及其主要干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院团委将评选出的学院优秀团日活动的内容及照片在宣传橱窗进行公示。

第五章

第十七条 院团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本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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